据山西晚报报道去年5月,石某租用了某能源公司闲置的办公大院,准备经营洗车厂和修理厂。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为5万元。石某将施工的工程,承包给了同乡梁某。
工程其实也不大,就是对之前院内的旧平房进行旧房改造,在平房前要加盖走廊墙。没有施工图纸,双方也只是口头协议。梁某负责干活,石某负责材料。
梁某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他带来3个陈、李和忻三人一块干活,施工现场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几天后,在未夯砌地基及未隔距离打垛加固墙体的情形下,梁等人在廊墙上开始抹湿水泥。由于不堪重负,廊墙突然发生大面积坍塌。包括梁在内的四名工人,被全部砸倒。其中,陈当场死亡,李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忻、梁二人受伤。
经鉴定,陈系因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李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忻的损伤为轻伤,系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石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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