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文本”)。旧版同时废止。 新文本相对于2013版,主要是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住建部、财政部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完善了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 一是质量保证金比例上限由原工程结算价款的5%调整为3%。 二是强调在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和竣工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是新增明确发包人退还质保金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四是细化了缺陷责任期起算点,尤其是将2013版的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时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由原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修改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五是完善了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修复责任和修复费用承担的条款。 以上修改,总体上进一步明晰了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有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应充分结合新版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新版合同对缺陷责任期起算点、承包人维修责任和费用的细化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加强管理控制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检测网